发布时间:2025年06月04日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浏览次数:
高速磁浮运载技术全国重点实验室
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充分利用“高速磁浮运载技术全国重点实验室”现有仪器设备资源,实现科技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提高使用率,规范高速磁浮全国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资源使用效率,促进开放共享,依据相关法规和实验室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要内容
1、本办法所称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是指国重实验室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价值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单台或成套仪器设备。
2、实验室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遵循“开放共享、高效利用、安全可控”的原则。
3、实验室综合办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审核开放共享申请、监督执行情况等工作。
第二章 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使用及管理要求
第一条 实验室建立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对仪器设备信息进行统一登记、分类和管理,并通过国重实验室官网、社会公共服务平台等途径向社会发布开放共享信息和联系方式。
第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使用实验室大型科研仪器设备,需提前准备身份证明、单位介绍信等相关材料并向国重实验室提交申请表(附件1),经实验室审核通过后,签订服务合同(附件2),并按规定缴纳使用费用。
第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实行有偿使用原则,实施成本收费,具体费用根据测试及试验项点而定。
第四条 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实行专人管理及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开放运行。
第五条 实验室对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政策进行调整。
第六条 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测试工作,实验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应将测试数据、测试报告等基础数据和成果提交实验室综合办公室。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综合办公室通知申请人领取测试(加工、实验等)结果,并将测试数据存档。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八条 在优先保证正常试验及开放共享预约实验项目的情况下,其余时间机组可对仪器设备进行研发、维护、测试和改造工作。
第九条 实验室为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和科学数据的开放共享提供必要的经费、人员和技术保障。
第十条 任何试验室和个人均不得收取现金,未经批准擅自收取的试验室和个人,一经查实将按实验室规定程序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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