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重点实验室

2025年高速磁浮运载技术全国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 2023-09-19

2025年高速磁浮运载技术全国重点实验室

开放基金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方针,创造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学术氛围,发挥全国重点实验室在高层次人才的培养作用,促进高水平成果产出,通过学科交叉和协同创新提高实验室理论和应用研究水平,决定设立中车青岛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高速磁浮运载技术全国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鼓励国内外其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相关企业的研究人员尤其是中青年人才,与实验室建立联系,利用实验室完备的试验条件和数据共享平台,开展与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相关的研究工作,促成与实验室研究团队在未来研究中的紧密合作。

第二条 实验室根据相关领域科学发展趋势和国家需求,结合实验室研究方向,定期公布《高速磁浮运载技术全国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申请指南》(简称指南),明确每期开放基金资助的具体研究内容。

第三条 开放基金面向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单位的科技工作者。

第四条 开放基金的立项、遴选和管理工作坚持“公平竞争、择优支持、注重创新、突出特色”的原则,由实验室组织审查、评审,确定立项。

第五条 开放基金项目根据资助经费数额的不同分为重大和重点两类项目。

第二章 申报要求

第六条 申请人需为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含副高)职称的海内外学者。按照规定格式实事求是填写《高速磁浮运载技术全国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申请书》,已获开放基金资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滚动支持的除外)。

第七条 为了强化开放交流、营造优良学术生态,申请人需为非高速磁浮运载技术全国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若申请人曾在实验室工作或学习,需具有离职或者毕业后在其他单位5年及以上正式工作或学习经历。

第八条 为保证项目申请顺利开展及后续合作的顺利进行,申请人可填写对接的实验室固定人员为联系人。联系人不是项目申请的必备条件,无固定联系人的项目,实验室将在项目通过评审后为其配备。

第九条 申请人应于当年指南发布截止期限内将申请书(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及对应电子文档)报送本实验室,申请人所在单位需对申请人的能力以及申请的内容进行审查,给出推荐意见,承诺对申请人的时间和条件给予支持与保证,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 开放基金项目执行期限不超过2年。申请人每年须按要求向实验室提交项目进展报告。项目研究内容及实施计划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如有变更,需提前3个月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实验室主任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获得资助后,需结合研究方向与本实验室科研团队开展合作研究,但在申请书中无需确定实验室的合作对象,获得资助的项目在合同中再确定合作对象。

第十二条 论文署名单位须包括高速磁浮运载技术全国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State Key Laboratory of High-speed Maglev Transportation Technology)(至少为第二单位,第一单位更优),无标注实验室单位名称的成果不计入项目成果数量;对于海外研究人员,要求联合发表的论文及项目相关成果必须标注“高速磁浮运载技术全国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资助”,英文论文应标注“Funded by Open Foundation of the State Key Laboratory of High-speed Maglev Transportation Technology”。

第十三条 重大项目要求项目组和本实验室人员共同发表至少2篇论文,重点项目要求共同发表至少1篇论文。论文发表期刊需为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入选期刊或中科院、JCR大类分区三区以上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为了体现合作交流效果,所发表论文应至少有1篇实验室固定人员作为第一(含共同第一)或通讯(含共同通讯)作者。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期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应积极参加实验室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作为验收条件之一,申请人须在项目执行期内,赴实验室进行报告交流至少一次。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五条 实验室综合管理室对基金申请书进行初审,筛选符合申请条件的开放基金项目。

第十六条 通过初审的项目,将邀请相关研究领域专家进行匿名评审,结合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现有条件,对申请书的整体质量以及是否资助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在初审和通讯评审的基础上,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讨论审批,根据有重点择优资助的原则,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

第十八条 根据最终评审意见,实验室在网站发布开放基金项目评审结果,同时签发项目批准书通知申请人及所在单位。

第十九条 项目申请得到批准后,申请人应与高速磁浮运载技术全国重点实验室签订合同,按合同计划开展工作,并接受实验室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实验室综合管理室对开放基金项目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开放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实验室指派专门人员,配合依托单位和中车青岛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对开放基金项目进行管理;对于外单位来中车青岛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从事开放基金项目研究工作的科技人员,应在办公场所、试验研究装备、人员配合等方面提供支持。

第二十二条 一般情况下,项目负责人不得代理或更换,如遇特殊情况,所在单位应安排合适代理人,并报实验室备案。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可依据具体情况选择在原单位或调入单位完成项目,经调出、调入单位双方签署意见后报实验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开放基金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应按合同开展研究工作。实验室每半年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高速磁浮运载技术全国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执行情况表》。对限期内未报送执行情况表、工作无进展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缓拨下期经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如不能纠正、补报,将中止资助。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到项目负责人、预定目标、研究内容、进度计划、经费预算等重大变动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报告实验室,提出变更申请,填报《高速磁浮运载技术全国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变更(解除)合同建议表》,执行相关变更程序。  

第二十五条 开放基金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写项目研究报告和《高速磁浮运载技术全国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验收申请表》,与其他规定的技术文件一并报送实验室。中车青岛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发展部委托实验室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开放基金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结题验收和评价。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初审结果报学委会批准。对符合结题要求的,准予结题并书面通知项目负责人及其依托单位。

第二十七条 对无正当理由未能通过结题验收或评价不合格的项目,项目负责人以及实验室指派专门管理人员两年内不得申报开放基金项目,实验室暂缓或停止拨付剩余经费。

第二十八条 对于通过结题验收、评价优秀的项目,实验室在以后项目申请时优先资助。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开放基金项目实行项目经费预算管理。合同签订时,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最终资助金额编制经费预算说明书;申请结题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交《高速磁浮运载技术全国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经费结算表》。

第三十条 项目经费为实验室直接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开放基金项目合同后付款。

第三十一条 开放基金项目经费应严格按照经费预算计划专款专用,一经发现挪作它用,将终止拨款,并根据情节严重情况部分或全部收回已拨经费。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三十十二条 开放基金项目取得的研究报告、论文、著作、试验数据、图纸、软件、影像资料等科技成果和技术档案,以及相关专利、商标、技术秘密、职务作品等知识产权归中车青岛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和项目承担单位共同所有,并在项目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 涉及开放基金项目的论文、著作、图纸、技术档案等成果,以及奖励申报、对外交流材料,均应注明“高速磁浮运载技术全国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开放基金项目取得的知识产权进行转让、许可第三方实施时,应与中车青岛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及创新平台依托单位协商确定权益分配方式。

第七章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涉及内容执行《中车青岛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中车青岛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开发项目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高速磁浮运载技术全国重点实验室综合管理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说明: 国重红章

高速磁浮运载技术全国重点实验室

202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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