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

中车太原机车车辆有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 2016-06-16

中车太原机车车辆有限公司

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推动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的选人用人制度和流程体系,持续提升选人用人公信度和满意度,着力打造一支信念坚定、忠诚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符合现代企业运作需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中国中车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暂行规定》(中车股份党干〔2015〕17 号) 以及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层干部,是指由公司党委负责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中层管理人员。

 第三条  根据股份公司文件要求,公司副总师级人员、人力资源部(干部部)部长、财务部部长、审计部部长和监察处处长列入股份公司党委任前备案管理范围。

 第四条  公司对中层干部的管理,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与按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

(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权利与责任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六)依法管理、程序合规的原则。

 同时,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人才,注重使用后备人才,用好各年龄段的人才。

第二章  任职资格和任期

 第五条  公司中层干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大局意识强,对公司忠诚度高,经得起考验。

(二)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比较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开拓创新意识。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四)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原则,敢于担当,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有良好的职业素养。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职的身体素质。

 第六条  提拔担任公司中层职务的,应具备下列基本任职资格:

(一)首次提拔进入中层副职层级的,一般应具有5年及以上从事技术或管理工作经验和2个及以上岗位历练,且具有3年及以上基层单位工作经验,年龄45周岁以下;技术管理岗位中层职务需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由同层级副职提任正职,或由下一层级正职提任上一层级副职的,应在本层级岗位工作3年及以上。

(三)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原则上从公司后备干部中产生。

 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还应符合党章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 公司将结合股份公司战略人才管理体系研究成果,建立健全职位体系和任职资格标准体系。

 中层干部须按层级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经报股份公司党委干部部(人事部)同意后,方可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

 面向社会或海外招聘紧缺岗位人才,根据需要明确特殊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八条 公司坚持按照精干高效、运转顺畅的原则,结合公司行政和党群机构实际需要,并从严掌握中层干部职数,同时注意控制职能部室和公司负责人数量的合理比例。

 第九条  公司中层干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任期届满,需履行组织考核或竞争上岗程序,由公司党委根据结果决定是否继续任用。任期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十条  公司提拔选任中层干部,主要采取内部竞争上岗的方式。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人数较少时,可采取组织选拔的方式。在公司内部没有合适人选或者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时,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聘。

 第十一条  公司党委干部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启动中层干部选拔考察工作的意见。

 公司党委干部部综合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经党政主要领导、分管干部工作领导、纪委书记以及干部部负责人酝酿后,启动中层干部选拔程序。

 第十二条  竞争上岗的程序一般为:

(一)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竞聘岗位、任职资格条件及有关要求;

(二)组织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理论考试;

(四)面试答辩,同时,对进入面试答辩环节的人员根据情况履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重点核实程序;

(五)组织考察;

(六)根据考察、测评结果和有关方面意见,综合分析后提出任用建议;

(七)公司党委讨论决定;

(八)进行任前公示;

(九)依照有关规定任职。

 第十三条  组织选拔的程序一般为:

(一)沟通酝酿;

(二)通过民主推荐的方式确定考察对象;

(三)组织考察;

(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履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重点核实等程序;

(五)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

(六)公司党委讨论决定;

(七)任前公示;

(八)依照有关规定任职。

 第十四条  公开招聘的程序一般为:

(一)面向社会公布招聘职位、职位职责、资格条件及有关要求;

(二)组织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进行综合素质测评(心理测试、笔试、面试等形式);

(四)根据测评结果确定考察对象;

(五)组织考察或者通过其他方式了解人选情况,并视条件履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重点核实等程序;

(六)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

(七)公司党委讨论决定;

(八)任前公示;

(九)依照有关规定任职。

 第十五条  公布竞聘岗位信息,根据具体情况,在一定的范围内发布,公告方式以张贴告示为主,视情况采取网络发布方式,公告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理论考试根据报名情况进行安排。当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与拟选拔岗位职数之比大于3:1时,进行理论考试;当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与拟选拔岗位职数之比小于等于3:1时,直接进行面试答辩。

 理论考试由公司党委干部部组织进行。考试试题根据竞聘岗位,挑选公司相关方面专家进行出题、阅卷。出题与考试力争做到时间上的无缝衔接,坚决杜绝跑题漏题现象的发生。阅卷专家不少于2人,以加权平均分计算理论成绩。

 第十七条  面试答辩。一般根据理论考试成绩,按照岗位需求数量1:3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答辩人选。

 面试答辩中,涉及评委等于低于5人时,取加权平均分确定答辩成绩;涉及评委超过7人时,可采取去掉1个最高分,去掉1个最低分,取加权平均分确定答辩成绩。

 第十八条  组织考察包括民主测评、个别谈话两个环节。公司党委干部部负责人将理论成绩和答辩成绩结果及排名情况与有关领导沟通酝酿后,启动考察程序。由竞聘者本人所在单位具有代表性的职工对其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要从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综合考虑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民主测评结果按照优秀(100分)、良好(80分)、一般(60分)和较差(40分)折算为具体分值计入竞聘综合成绩。

 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还应认真核查其人事档案,并按规定将其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提请股份公司党委干部部(人事部)重点核实。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其人选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竞聘综合成绩按照笔试成绩20%、答辩成绩50%和民主测评结果30%的比例进行计算最终确定。

 第二十条  综合成绩排名前三者均可作为拟任职人选,由党委会根据使用单位班子结构、专业需求和气质结构确定最终人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提拨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3年考核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 (境)外的,不得列为掌握重大商业机密或其他重大机密的中层岗位考察对象。

 第二十一条  中层干部考察工作在公司党委领导下,由干部部牵头组织实施,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并提出明确意见。

 实行考察责任制。考察组由两名以上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考察组负责人应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人事工作的人员担任。

 考察结束后应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材料应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内容包括:素质、能力、业绩和廉洁从业等方面的主要表现、主要不足以及民主测评、竞争上岗或公开招聘中的综合成绩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中层干部任用前,公司党委干部部负责人将竞聘综合情况向党政主要领导、分管干部工作领导、纪委书记汇报,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调整任免建议。

 第二十三条  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由公司党委集体讨论决定或者提出推荐、提名的建议,按照规定履行有关任免手续。党委讨论决定中层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主要领导其中一位不能参加时,如确需讨论的,要事先通气,会后通报情况。对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其他成员,也要事先听取意见,会后通报情况。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暂缓作出决定,不得临时动议研究方案之外的其他人选。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要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第二十四条  列入股份公司党委任前备案管理职务的任免,须经公司党委讨论通过,并正式行文报股份公司党委干部部(人事部)批准后,再履行具体任免手续。

 提报股份公司党委干部部(人事部)审批的附件材料包括干部任免审批表和现实表现材料,拟新提拔的还需提交考察材料、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人事档案核查材料。

 第二十五条  实行任前公示制。提拔担任中层职务的,在公司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人事令(任职通知)前,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确有不适宜任职的,重新研究后作出相应决定。

 第二十六条  实行任前谈话制度和宣布任命制度。党委会讨论决定后,由公司党政主要领导或委托干部部负责人,与被任免人员进行组织谈话并提出要求。中层正职的任免决定由公司级分管领导代表公司党委进行宣布,跨单位任免中层副职的决定由公司党委干部部负责人代表公司党委进行宣布,在单位内部提拨任用的中层副职由所在单位党政正职代表公司党委进行宣布。

 第二十七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不断建立健全试用期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中层职务的,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其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胜任的,免去其职务,一般按任前的层级安排工作。由党委任命的党支部副书记(主持工作),试用期为1年,遇支部换届选举,可当选为书记,但任职不满3年者,仍享受副职待遇;任职满3年后,经组织考察,党委研究,方可享受正职待遇。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司将不断完善和建立健全战略导向、科学合理、分层分类、与任职资格体系相匹配的中层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制度、评价指标体系。 采取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通过述职述廉、业绩评价、多维度测评、个别谈话、听取意见、调查核实、综合分析等方法进行。

 综合考核评价以年度为主,每年年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下发中层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考核工作安排。考核结果经公司党委审定后,向中层干部本人进行反馈,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中层干部培养、使用、奖惩、调整的重要依据。

 任期届满时,针对整个任期的履职表现和工作业绩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第二十九条  公司将不断建立健全以综合考核评价为基础,与岗位职责和工作业绩挂钩,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中层干部激励机制,进一步激发中层干部队伍的活力和创造力。

 第三十条  公司中层干部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

 内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廉洁从业,切实维护国家、出资人、公司的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公司党委和干部部将强化日常监督意识,拓宽日常监督渠道,加强对中层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坚持以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综合运用考核评价、提醒谈话、函询、诫勉等方式实施监督。

 公司纪委应加强对中层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党纪政纪和廉洁从业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好述职述廉工作。

 要积极发挥职工民主监督和群众舆论监督的作用,推动实施职工代表对中层干部的民主评议制度,注意关注网络舆情、社会舆情对中层干部的反映。

 第三十一条  中层干部均应按照有关要求,如实填报个人有关事项。对不按时如实填报者,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公司党委干部部要按要求认真开展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抽查核实工作,同时高度重视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核查结果的应用。

 第三十二条  中层干部应认真执行出国(境)管理相关规定。按要求主动将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公司党委干部部集中保管。公司党委干部部将不断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出国(境)审批和登记备案制度。

 第三十三条  实行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制度。

(一)轮岗、交流的原则:从服务公司发展战略、培养锻炼中层干部、优化中层领导班子结构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出发,与换届改选、班子调整、职务任期、任职回避相结合,有计划地进行。且每个班子中一次交流的人数不宜过多;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

(二)轮岗、交流的主要对象:改善单位管理团队结构需要调整交流的;需要通过轮岗、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或重点培养对象缺乏相应任职经历的;在掌握公司重要资源的关键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原则上在同一职位任满两届的应当交流;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其他原因需要轮岗、交流的。

 (三)轮岗、交流的组织实施:公司党委干部部拟定交流方案,研究提出交流人选,按照干部选任程序讨论决定;交流人员调出前,进行任职谈话;按照规定需作离任审计的,由公司党委干部部联系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公司党委干部部按照公司党委会研究结果,履行相关程序,办理任免有关手续。

(四)轮岗、交流的工作纪律:中层干部必须服从组织安排,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免职、解聘或降职,且3年内不得提拨任用。

 第三十四条  认真贯彻执行任职回避制度。

 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工作。

 公务回避是指中层干部在工作中,凡涉及本人及有上述亲属关系的纪检、监察、组织处理、考核、任免、奖惩、聘用、调配、调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专家选拔、入党、入团、工作安排等,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

 避亲交流不受任职时间的限制。其中职务不同的,一般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相当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中层干部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财经制度或者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四)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工作程序或者办事规则,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因经营决策失误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

(六)因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

(七)因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八)对安全、质量、环保等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事件负有管理责任的;

(九)其他应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处分分为党纪处分和行政处分。党纪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行政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三十七条  实行警示处罚制度。

(一)警示处罚范围:中层干部因安全、生产、质量、廉洁等方面发生问题,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示处罚。

(二)警示处罚程序:在公司出现警示范围内的情况后,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示处罚。由公司党委干部部下发警示处罚通知单通知责任单位。警示期满后,由公司党委干部部与业务主管部门对受警示单位整改情况进行验证,并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是否撤销警示。

 警示处罚规定: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的严重程度,警示期限为1—3个月。在警示期整改不及时、不彻底,警示可延期。在警示期或警示延期间,受警示的中层干部一般按照正职2000元、副职1500元的标准进行工资考核,若当月工资不足时,差额次月扣除,直至扣完为止。警示处罚考核金额标准可根据公司具体经营状况由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做出相应调整。

 在警示期限未满受二次警示的,或因同一事项一年内受二次警示的,由公司党委干部部提请党委会追究有关责任,做出组织处理决定。

 第三十八条  切实加强中层干部培训开发工作。综合利用公司内外、境内外优秀培训资源,适时采用轮岗交流、海外实践等工作方式, 重点提高中层干部的职业素养、国际视野、领导能力、市场意识和创新精神,鼓励开展有利于职业发展的在职自学和自主选学,努力把中层干部打造成为“职业化、专业化、绩效化、国际化”的人才标杆。   

 第三十九条  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公司关于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和改进中层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将纸质档案管理和人力资源信息系统建设统筹结合起来,进一步提升人事档案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水平。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四十条  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免职(解聘)或者撤职:

(一)达到公司规定的任职年龄界限或者法定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任期届满未被续聘(任)的;

(四)在任期考核评价中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个年度考核评价结果未达到称职的;

(五)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按规定不适宜在有关岗位任职且不服从组织调整、交流决定的;                

(六)因严重违法违纪被追究责任的;

(七)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免职(解聘)的。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降职使用。

 第四十一条 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因公辞职是指中层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辞去现任职务。

 自愿辞职是指中层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引咎辞职是指中层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责令辞职是指中层干部应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职,本人不提出辞职的,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免去其职务。

 第四十二条 中层干部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自愿辞职:

(一) 在涉及重要秘密等特殊岗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事务尚未完成,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其他原因不能立即辞职的。

 第四十三条 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中层干部,工资待遇按所从事岗位工作的岗位工资系数予以确认,在新的岗位工作1年以上,实绩突出且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任职。

 第四十四条 实行中层干部年龄限聘制度。

 中层干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时实行退出中层管理岗位制度,工资待遇在原岗位工资标准的基础上下浮四级。

 退出中层管理岗位的原中层干部由所在单位按照公司一般人员管理规定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第四十五条 中层干部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后,在本公司或其他企业兼职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中层干部离职或者退休后,继续对公司的商业秘密、核心技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纪律要求

 第四十六条 公司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突出德才兼备、人岗相适,严格条件程序,严守纪律要求。

(一) 不准超职数提拔干部;

(二) 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 未经报请股份公司党委干部部(人事部)同意,不准减少、变更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的任何具体环节,不准突破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退休离职、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四十七条 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制度。选拔任用工作的每个具体环节都要如实记录在案,涉及到的具体材料都应整理归档。对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等有关方面的个人推荐,对讨论决定时每一个班子成员的意见等重要情况,都要真实记录在案备查。

 第四十八条  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选人用人不符合程序和文件规定,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公司纪委对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的举报、申诉,纠正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公司纪委副书记、监察处处长职务的任免,按照股份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股份公司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各改制单位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公司法》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党委干部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公司原有文件与本规定有不一致之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