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

关于核心技术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及竞业禁止条款的相关规定

来源: 2016-06-16

关于核心技术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及竞业禁止条款的相关规定

 

为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杜绝公司核心技术外泄,最大限度降低人才流失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1.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被公司聘为设计师、工艺师及以上岗位等级的设计师和工艺师,从事产品设计、工艺技术、科技管理的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

2.保密协议及相关规定

2.1保密范围

公司核心技术包括:技术方案、产品设计与制造方法、专利、工艺流程、技术指标、技术报告、图纸、技术文档及相应的商业信息等。

2.2协议签订

公司在共同协商、平等自愿的前提下,与核心技术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对于不愿意签订《保密协议》的员工,不得从事相关核心技术工作。

签订《保密协议》的核心技术人员应严守公司秘密,在公司工作期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两年内遵守协议,包括:

不得向他人泄漏公司核心技术;非经公司授意,不得利用该技术进行生产与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核心技术进行新的研究和开发;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相同或相关产品、从事相同或相关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相同或相关产品、从事相同或相关业务;不得引诱公司中的其他员工辞职;不得引诱公司的客户脱离公司;不得在离职后,与企业进行竞争的其他行为。

2.3协议内容

《保密协议》应明示需要保守的核心技术范围;

合同双方均受保密条款的约束;

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不可将含有核心技术的资料、文件、实物等携带出保密区域。

2.4脱密期

脱密期指签订《保密协议》的核心技术人员脱离相关核心技术工作到公司其他非核心技术岗位工作,脱密期为一年。员工转岗到非核心技术岗位工作满一年的,双方自愿解除《保密协议》,不再受条款约束。

2.5违约责任

2.5.1核心技术人员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应向公司退缴在公司工作期间享受的职务津贴,并缴纳上年度个人工资总额2倍的违约金。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2.5.2公司从社会特招的核心技术人员,在主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按照调入或安置时双方约定的协议执行。

2.5.3公司本着为核心技术人员解决家庭实际困难的原则,使其能够安心工作,接收安置核心技术人员的配偶或子女到公司工作的,按照调入或安置时双方约定的协议执行。

2.5.4公司为解决核心技术人员的家庭住房问题,在历次房屋分配过程中给予优先政策,核心技术人员在主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向公司缴纳一次性住房优惠政策补贴款10万元。

2.5.5核心技术人员在主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未经公司同意擅自离职的,扣除企业年金中企业缴费子账户全部余额。

3.培训服务期的规定

公司向核心技术人员提供的各项旨在提高工作技能的培训,员工在接受为期15日以上的专业技术培训的,在接受培训前,应与公司签订五年期服务协议,否则,不予培训。服务期间,员工不得主动辞职,否则应赔偿公司一方未完成服务期间的均摊培训费用。

4.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5. 本办法自2015年5月起执行。

附件一

                                                                                                                      员工编号:

竞业保密协议书

 

甲方(公司):                      乙方(员工):

太原轨道交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身份证号码:

太原市万柏林区兴华西街29号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住址:

邮编:                  邮编: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日期: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甲方核心技术以及有关事项,特订立下列协议以便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秘密及相关定义

甲、乙双方为履行本协议之目的,特明确下列术语具有本定义文字表述所规定的含义:

“秘密范围”:指不论以何种形式传播的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产品、工艺方案、设计、制造规程、工艺流程、技术指标、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工装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

“竞争性业务”:指公司或其与关联公司从事或计划从事的业务;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所经营的业务相同、相近或相竞争的其他业务。

“竞争对手”:指除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外从事竞争业务的任何个人、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伙、合资企业、独资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

“关联公司”:指控制公司的、由公司控制的或与公司受到共同控制的其他法人。

第二条  保密义务

1、乙方承诺对涉及到的甲方核心技术严格保密,并在其与甲方的劳动关系终止时向甲方缴还所有核心技术及其载体和有关的复印件。

2、乙方承诺在甲方任职、竞业禁止和脱密期内,未经甲方同意或者委托和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传播、披露甲方的全部或部分核心技术。

第三条  竞业禁止

1、乙方承诺,其在甲方任职、竞业禁止和脱密期内,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到甲方产品覆盖、计划覆盖的“区域”内存在“竞争业务”、“竞争对手”“供方”关系的单位兼职、任职(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或自己生产、经营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产品和业务。

2、乙方承诺,在甲方任职期间内不直接或间接地劝说、引诱、鼓励甲方的相关员工辞职并引诱甲方的客户脱离甲方。

3、乙方承诺,和任何第三方未签订过且不会签订任何与本合同条款相抵触并冲突的书面或口头协议。

4、双方同意竞业禁止期限为两年。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乙方任职期间如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无论违约金或赔偿金是否先行给付,甲方均有权立即解除与乙方的聘用关系,其乙方有继续履行本协议第三条所规定的竞业禁止性条款的业务。

2、乙方竞业禁止期内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甲方将视情节轻重依法向管辖法院起诉追究乙方的责任并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五条 协议的修改和变更

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所规定的事项应共同遵守并贯彻认真履行。非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本协议不得修改、变更和补充。

第六条 争议的处理

甲、乙双方同意对本协议履行中产生的分歧,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1、脱离实行保密竞业禁止岗位,到新岗位工作脱密期为1年。

第八条

本协议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一式三份,人力资源部、员工所在单位和员工本人各执一份,本协议和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附件二

专项培训服务期协议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委派乙方赴      参加      (培训机构)举行的专业技术培训,培训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天。

第二条  乙方在培训学习期间的学费、资料费、住宿费、来回往返公司的交通费、培训费,由甲方全额承担。以上费用实报实销,以最终实际支出为准。

第三条  乙方参加培训期间视为正常工作时间,如培训机构在公休日也有安排培训课程的,不属加班。

第四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培训机构的时间安排,准时参加培训,不得缺席;乙方无故不参加培训的,按照旷工处理,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培训资格,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培训费用损失。

第五条  乙方应自觉遵守培训机构的各项规定与要求。凡因违规违纪受到培训机构处分的,甲方将按公司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乙方须在培训期限内参加完全部培训课程,认真学习掌握相应的技术和相关专项知识,准时通过有关的培训考试或取得相关证书。

第七条  乙方完成专业技术培训后,应当按照甲方的安排从事相关技术工作,并对公司其他员工承担相应的内部培训和辅导工作。

第八条  培训结束后,乙方应及时返回并向甲方报到。在乙方回公司一周内,须提交培训费用发票凭证复印件、培训课件资料、培训证书复印件。

第九条  乙方应当在甲方至少服务五年,乙方的服务期限从专业技术培训结束后返回公司工作之日起开始计算。若该服务期限大于劳动合同期限,则自动延长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条  乙方未完成服务期离职的,应赔偿甲方未完成服务期间的均摊培训费用。

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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