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车唐山机车车辆有限公司,拟在2019年对部分临时性、辅助性岗位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进行人员配备,现以招标方式确定合作方,诚邀有意向的单位参加投标。
投标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在中国合法注册的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上,取得唐山地区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且2017年度流动资产在600万元以上,有独立的档案保管权。
二、从事劳务派遣业务3年以上(需提供在唐山地区从事派遣服务的协议复印件),并有劳务派遣经营管理经验,有完善的规章制度,管理科学规范,体系健全,服务经营运作正常,主要管理人员熟悉业务,了解我单位或类似单位的劳务用工基本情况,接受我单位协议文本所设条件(见附件2)。
三、提交2017年度,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并加盖单位公章[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其他附注财务报表]。
若贵单位有意参加此次招标,请于北京时间2019年1月20日17:00前(过期视为放弃招标),将参加招标回执 (附件1) 原件加盖公章扫描及营业执照(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劳务派遣服务经营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扫描后,以(PDF格式)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电子邮箱:liutesai@tangche.com。
通过资格预审并接收到邀请的投标人方可参加投标,投标书请与联系人索取。
本项目不接受挂靠,分包,转包,联合体单位参与投标;
联系单位:中车唐山机车车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
联系人:刘特赛
联 系电 话:0315-3089076
联系地址:唐山市丰润区厂前路3号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1参加招标回执
附件2 协议文本
附件1
关于参加中车唐山机车车辆有限公司
劳务派遣服务招标的回函
致: 中车唐山机车车辆有限公司
在充分了解此次谈判要求之后,我单位决定参加中车唐山机车车辆有限公司劳务派遣服务招标。
我单位会按照贵方要求准备相关招标文件,并准时参加招标。
我单位郑重承诺此次谈判提供的所有材料内容信息真实、准确,没有任何虚假,没有故意隐瞒与中车唐山公司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单位有关的重要事实。如违反上述承诺,我单位自动放弃谈判资格,并赔偿由此给中车唐山机车车辆有限公司劳务派遣服务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费用。
本函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XX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劳务派遣协议
编号:
甲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签订地点:唐山市丰润区
地址:
乙方:中车唐山机车车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侯志刚
地址:唐山市丰润区厂前路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根据乙方要求,提供劳务派遣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议,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事宜,一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本协议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条 本协议期限3年。 自2019年3 月1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止。
第三条 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岗位;
1、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派遣的员工名册、工作岗位见附件。
2、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乙方接受的被派遣人员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本协议期限。
3、乙方接受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为辅助性、临时性、替代性工作岗位。
第四条 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劳务派遣费用包括:甲方派遣人员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服务费、被派遣人员岗前、岗中、离岗后的职业健康检查费。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按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同时,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有关费用,必须由甲方提供规范的票据。
第五条 收费标准
1、甲方向乙方收取服务费,标准按照每人每月由招标确定 元人民币(含税)。
2、在被派遣人员因病、无工作岗位等原因未向乙方提供劳务的,服务费应当按照未提供劳务的时间进行扣减。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甲方享有以下权利:
1、甲方有权代表被派遣人员与乙方因用工关系所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调查处理。
2、甲方有权对乙方侵害派遣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交涉并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3、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按月向乙方收取服务费。
4、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对被派遣人员的管理和使用,并有权要求
乙方为被派遣人员提供符合岗位要求和规范的工作环境以及劳动保护。
第七条 甲方应履行的义务:
1、甲方有义务与被派遣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签订、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并报乙方备案一份。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到期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人员,乙方一经发现,有权退回,由此造成的赔偿,由甲方承担。
2、甲方有义务根据本协议和附件的约定及应乙方用工要求,向乙方派遣符合乙方工作岗位所需要的人员。
3、甲方有义务教育并要求被派遣人员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乙方的各种规章制度、岗位要求等。
4、甲方有义务为符合规定条件的被派遣人员办理职称评定手续;应乙方或被派遣人员的要求,甲方可协助被派遣人员办理出国(境)所需要的相关手续。
5、甲方有义务根据乙方的要求,协助乙方对被派遣人员在工作中因故意或过失,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追索。
6、甲方负责被派遣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社会保险关系、劳动合同、计划生育等劳动现场工作以外的管理工作。
7、甲方负责按照协议的要求及时足额向被派遣人员发放工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及其他税费。
8、甲方要求劳务派遣人员遵守乙方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按要求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派遣期间被检查出职业禁忌症或发现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调离原岗位并由乙方安排其他工作。
9、甲方与被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与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并与劳动合同一并存档,派遣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发生变更,甲方应与其协商变更告知书相关内容,重新签订告知书。
10.甲方有义务对被派遣人员进行培训,以满足乙方的工作需求。对被派遣人员进行特殊技能培训时,甲方可以委托乙方进行,由乙方支付培训费用并直接与被派遣人员约定服务期。
第八条 乙方享有以下权利:
1、乙方有权享受本协议约定的由甲方提供的服务,有权向甲方提出用工具体要求,其中包括甲方派遣人员的数量、条件和岗位具体要求等。
2、乙方有权与甲方派遣人员签订岗位管理协议,明确岗位职责及其他相关要求,并以此为基础进行考勤、计酬和绩效考核管理,乙方与甲方派遣人员签订的岗位管理协议须向甲方备案一份。
3、乙方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并公布和实施各类规章制度,适用于全体被派遣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员工绩效考核、考勤及劳动纪律管理、员工奖惩、劳动定额、休息休假制度、工资分配制度等;但该规章制度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冲突,而且应该向被派遣人员公示和告知。
4、乙方有权要求并监督被派遣人员按安全操作规程工作,对不听劝告的、违章作业的可予按制度处罚。被派遣人员人为造成乙方设备、设施损坏或责任事故的,由乙方协助甲方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乙方有权督促、监督甲方按有关规定与被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及发放薪酬。
6、乙方有权对派遣人员进行工作指挥调度、岗位调配、工作业绩考核等业务和劳动管理。
7、乙方有权接受甲方的委托,就有关事项直接与被派遣人员签订专项协议(如以提升劳动技能为目的的专项培训协议、保密协议等),该专项协议与甲方与被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专项协议需及时送交甲方备案。
8.乙方与被派遣人员签订《专项培训协议》前,应将拟培训的派遣员工名单通知甲方,如《专项培训协议》约定的被派遣人员的服务期期限超出其与甲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的,甲方应变更与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使之与《专项培训协议》所约定的服务期相符。如甲方与派遣人员任何一方或双方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甲方有义务在第一时间告知乙方,以便乙方采取相应措施。
9.如本协议到期后,甲、乙双方未能续约,导致乙方与派遣人员的服务期限长于本《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期限的。甲、乙双方均同意《劳务派遣协议》的终止效力不及于上述已签署《专项培训协议》的派遣人员,甲方不得召回上述派遣人员。如召回的,甲方全额赔偿乙方为培训该人员支出的培训费。
10.如派遣人员在服务期内要求解除与甲方的劳动合同的,则甲方应向被派遣人员索要乙方支出的培训费并返还乙方,待被派遣人员缴回约定的培训费后再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如甲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给乙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则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且不限于乙方的培训费损失、律师费、诉讼费等。
第九条 乙方应履行的义务:
1、乙方应根据本协议及时向甲方支付服务费用。
2、乙方应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承担被派遣人员的各种社会保险和劳动保护等相关费用。
3、乙方必须尊重被派遣人员的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严禁种族歧视和性别歧视。
4、乙方应向被派遣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必要的安全卫生条件,女工应享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规定,对女性被派遣人员的特殊劳动保护,保障其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合法权益。
5、乙方应负责对被派遣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技术业务、生产岗位、安全生产、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的教育培训。
6、乙方应负责工作岗位的设备维修,提供必要的办公用品、工具及劳动保护用品,保证设施设备正常有效运转,消除安全隐患。
7、被派遣人员在乙方工作期间患职业病、因工死亡、致残、负伤及发生其他因工受损事故的,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做好相关事宜的处理工作。由甲方按工伤保险规定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工伤保险赔付以外的有关法律规定费用由乙方负责。
8、被派遣人员在乙方工作期间,患病、非因工负伤、致残、死亡及发生其他受损事故的,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做好相关事宜的处理工作。由甲方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进行相关手续的办理,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9、乙方应根据国家法律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工时制度。安排被派遣人员加班,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予以换休或支付加班费。
乙方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批准执行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适用于全体被派遣人员。
10、被派遣人员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乙方人员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甲方与被派遣人员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11、乙方应对被派遣人员与本单位同岗位的人员实行同工同酬。
12、在派遣期间被派遣人员无工作岗位时,乙方应当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报酬,由甲方代为支付。
13、因乙方与被派遣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引起甲方与被派遣人员发生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参加仲裁和诉讼,包括提供证据材料、出具证明等。
14、 乙方根据用工的岗位需要,为上岗的被派遣员工统一制作工作证件和标志服,并承担相关费用。
15、乙方有义务及时向甲方反馈被派遣人员的出勤和工作表现情况。
16、乙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支付被派遣人员在婚丧假、产假期间的福利待遇。
17、乙方应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的要求,在甲方的配合下做好甲方从事职业危害劳务派遣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应急检查,由甲方为劳务派遣人员建立职业病健康监护档案。派遣期间如果发生职业病,乙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甲方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18、被派遣人员到乙方工作,所发生的一切劳动纠纷,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处理。
19、乙方须在每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下列费用:
(1)甲方派遣人员的工资;
(2)甲方派遣人员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3)甲方的服务费,自本协议生效的当月开始计费。
第十条 双方共同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
1、任何一方有权要求对另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行为进行交涉并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违约方应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2、任何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根据国家新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并变更本协议的相应条款,另一方应当执行。
3、任何一方联系方式或工作地址如有变化,均应于变更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之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章 派遣人员的聘用、解聘
第十一条 派遣人员的聘用:
1、乙方有用工需求时,可以委托甲方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甲方根据乙方要求,以甲方名义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甲、乙双方协同进行招聘,由乙方负责考核测试,确定聘用人选;甲方与被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等相关手续后,将所属人员派遣到乙方工作。
2、如果乙方用工人员有岗位变动,乙方应于变动前十五天,书面通知甲方派遣到乙方人员的变动情况。
3、乙方不得将被派遣人员再派遣到其他用人(用工)单位。
4、甲方根据乙方要求,应优先将受过乙方培训的员工派遣至乙方。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可以将被派遣人员退回甲方,涉及到经济补偿金的由乙方支付给甲方。
1、被派遣人员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2、乙方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3、被派遣人员有乙方规章制度规定,应予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
第十三条 被派遣人员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乙方不得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甲方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第十四条: 本派遣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或对本派遣协议进行变更。
第四章 派遣人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 乙方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的各项规章规章制度,应尊重被派遣人员正当的合法的工作和人身权益,提供安全、可靠的工作环境。对被派遣人员进行必要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技术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规程、本单位规章制度教育等,并根据业务需要进行必要的岗位培训。培训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 本派遣协议期满,双方再订立新的劳务派遣协议时,原被派遣人员,不再执行试用期,但被派遣人员转岗的可酌情约定试岗期。
第十七条 乙方在本协议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指派派遣人员完成工作任务,并负责考核被派遣人员的劳动纪律、职业道德、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
第十八条 被派遣人员辞职的,甲方应予被派遣人员辞职前30天内通知乙方,辞职的被派遣人员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协助甲方追偿。
第五章 薪酬(工资)、社会保险、福利
第十九条 乙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被派遣人员的技术业务水平及所从事的岗位工作,确定每个被派遣人员的薪酬(工资)标准,经过考核按月造册汇总,由甲方负责按册发放。甲方未按照乙方要求按册发放工资的,应当及时向被派遣人员补足,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不利后果。
第二十条 甲方负责依法办理被派遣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关系,并负责各种保险关系及保险代缴等日常管理。如果由于甲方原因造成被派遣人员未及时缴纳前述保险的,甲方应当及时缴纳并承担所有不利后果。
第二十一条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各种理由克扣被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二条 甲方的派遣人员如因工致伤、残、亡,由乙方协助甲方按工伤保险的有关政策办理手续。
因乙方迟延给付甲方被派遣人员保险费用而造成被派遣人员保险不能衔接、补交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被派遣人员发生工伤的,乙方应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并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理,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取证并提供相关资料。因乙方迟延通知造成不能认定工伤的,或因迟延通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被派遣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乙方应继续支付被派遣人员的病假工资、各种社会保险费。
女性被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出现孕期、产期、哺乳期,由乙方按国家规定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六章 费用及结算
第二十三条 劳务派遣费用按月结算,乙方每月结算后,将明细表和汇总表一式两份打印盖章后转交甲方工作人员。
结算款的支付方法:□1、现金。□2、支票。□3、汇款。
甲方保证于每月 日前将派遣人员劳动报酬通过银行转帐,足额发放到本人手中。
第二十四条 服务费的结算实行动态管理,以当月被派遣人员实际在岗人数计算,如遇被派遣人员增减,双方不再另行签订协议。
第二十四条 双方应根据政府的有关规定核算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并及时根据政府的规定进行必须的调整。
第二十五条 甲方必须依法成立工会组织,吸收被派遣人员加入工会组织。
第七章 协议终止、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协议终止
1、本协议期满,乙方将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派遣公司,如甲方未能被乙方确定为合作的派遣公司,对与甲方劳动合同尚未到期或有法定的可延续劳动合同情形的劳务派遣人员,甲方必须按乙方要求,积极办理对上述人员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等相关事宜的移交工作,否则,视为违约,按原协议第二十七条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的全部或主要部分不能履行时,协议即予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
1、甲乙双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因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造成另一方或被派遣人员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对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如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均有违约过错,则双方应按违约过错的责任大小,承担和赔偿相应的损失。
3、、因一方违约,导致本协议难以履行,另一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因终止本协议产生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和赔偿。
4、如涉及本协议条款中费用支付、缴纳违约的事项,按每次的违约所涉金额由违约方每天承担2‰比例的违约金,向对方支付。
5、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都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如遇派遣人员在派出期间违反乙方岗位职责或违规操作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或损害声誉的,由甲方协助乙方追偿。
6、本协议终止,但乙方与派遣人员的专项协议所约定的服务期期限尚未届满,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将派遣人员派往第三方或者甲方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影响专项协议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向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例如乙方的培训费损失、律师费、诉讼费)。
第二十八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超过三十天仍未改正的,另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自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即行解除。
第二十九条 协议的变更:
协议期内,任何一方欲变更本协议,需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另一方收到通知后三十天内,双方应就变更条款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如逾期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本协议原条款应继续有效,双方必须继续履行。
第二十九条 其它约定
1、甲乙双方应协商制定适合被派遣人员的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分工,共同做好对被派遣人员的管理工作。
2、被派遣人员在工作中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晓的所有涉及乙方商业技术秘密的各种资料由乙方管理,甲方不得向派遣人员索要或要求被派遣人员向其提供。
3、被派遣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止为乙方提供服务,乙方有权要求被派遣人员交回与工作有关的文件与物品(包括各类文件、技术图纸、客户资料、培训教材、办公设备等)及根据有关协议应退回乙方的费用等,甲方在得到乙方有关工作交接完毕的书面确认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4、被派遣人员出现违纪、违章、违反保密制度等情况,由甲方委托乙方或甲乙双方共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甲方按派遣管理规定和乙方的规章制度对被派遣人员进行处理。有触犯法律行为的,依法送交司法机关。处罚结果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记入被派遣人员的档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可签订变更或补充协议,并作为本协议之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解除或终止,本协议的附件也随之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二条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均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执两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单位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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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 2018-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