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第十三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 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必须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防止污染大气。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四)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
5、
锅炉大气污染物中烟气黑度排放标准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1级。
6、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罚款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排放烟气超标的违法行为,按以下情况罚款:
(二)燃煤锅炉
1、1吨以下(含1吨),罚款1万元;
2、1吨以上4吨以下(含4吨),罚款2万元;
3、6吨以上10吨以下(含10吨),罚款3万元;
4、10吨以上,罚款5万元。
第十六条、未采取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渣、煤灰、沙石、灰土等物料的违法行为,按物料面积罚款:
1、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罚款3000元;
2、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罚款1万元;
3、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平方米),罚款3万元;
4、1000平方米以上,罚款5万元。
第三十二条、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违法行为,按以下情况罚款:
(七)大气污染处理设施,按违反的次数罚款:
1、首次,罚款1万元;
2、第二次,罚款3万元;
3、第三次以上(含第三次),罚款5万元。